鄭州輕工業學院授予學士學位暫行實施細則(修訂)
鄭輕院[2016]45號
第一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》和國家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的有關文件精神,為進一步做好我校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,特制定本細則。
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擁護社會主義制度,具有一定知識水平和學術能力的本科畢業生,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。
第三條 具有正式學籍的本科生,修讀完本科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,獲得規定的學分,通過畢業設計(論文)答辯,學業成績優良,德育、體育合格,具有申請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。
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不授予學士學位:
1.未取得畢業證書及結業證換發畢業證者;
2.在校學習期間,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未達到2.0;
3.因考試作弊受過記過(含記過)以上處分者;
4.因其它原因,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認為不應當授予學士學位者。
第五條 符合條件的本科生,可以向所在院(系)申請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。各院(系)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逐個核實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,將符合本細則規定的申請者名單集中報校學位辦公室。由校學位辦公室復查通過后,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,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待定名單。
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,集體審查學士學位提名并公開表決。獲得2/3以上(含 2/3)同意票的申請者,授予相應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,并張榜公布,同時委托教務處負責發放有關證書。
對授予學士學位的公示結果有異議的,可以在張榜公布之日起五日內,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七條 經學校批準修讀第二學士學位者,凡修滿相應專業規定的學分,達到授予主修專業學士學位者,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。
第八條 在校期間,因第四條之第2款所限,不能授予學士學位且準予畢業的畢業生,在畢業前表現突出,且獲得至少一次一等獎學金或參加學科競賽獲得國家級獎勵者,由本人提出申請,院(系)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,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后,可以授予學士學位。
在校期間,因第四條之第3款所限,不能授予學士學位且準予畢業的畢業生,在畢業前表現突出,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由本人提出申請,院(系)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,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同意后,可以授予學士學位。
1.獲得至少一次一等獎學金者;
2.參加學科競賽,獲得國家級獎勵者;
3.全部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到3.5及以上者。
第九條 特殊情況,由院(系)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,校學位辦公室審核,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。
第十條 學校對已授予的學士學位,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紀及學術不端行為,經學位委員會復議,可以撤銷。
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入學學生開始實施。
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。